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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成都XX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英倫世家項目收費員韓敏職務侵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8-16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川0114刑初417號
公訴機關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敏,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務工,四川省簡陽市人,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區。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審。
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以成新檢一部刑訴〔2020〕3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敏犯職務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麗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敏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間,原成都XX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英倫世家項目收費員韓敏利用職務之便,在正常收取業主電費后,偽造金額較小的收費票據回執,并將收費系統后臺業主用電數據減少至和偽造票據數據一致,逃避公司的監管,以此占有業主向公司繳納的部分電費。經查,韓敏在任職期間通過上述手段侵占公司收取電費累計19余萬元。
2019年10月9日11時許,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區內擋獲被告人韓敏。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韓敏的家屬向成都XX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退賠198691元。
另查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韓敏處扣押作案工具手機一部。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韓敏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敏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清單、轉賬記錄、收據、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認罪認罰具結書、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敏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韓敏犯職務侵占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實施職務侵占行為,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韓敏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敏對被害人進行賠償,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敏認罪認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有悔罪表現,酌定從寬處罰。鑒于被告人韓敏具有坦白情節、有悔罪表現、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適用緩刑。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犯罪后果以及歸案后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敏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八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梁 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 尹雪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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