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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某物業公司張某1、其某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7-08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內0103刑初461號
公訴機關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1,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公民身份號碼×××,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烏蘭察布市,住山西省太原市。2019年5月17日被杏花嶺公安分局抓獲臨時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5月21日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9日被執行逮捕?,F羈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李廣德,慧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其某,男,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高中文化,住赤峰市。2019年9月12日被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抓獲臨時羈押于阿魯科爾沁旗看守所,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執行逮捕?,F羈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呼德力格爾、彭業潮,山西黃河(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以呼回檢刑訴〔2019〕4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其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李廣德、被告人其某及其辯護人呼德力格爾、彭業潮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被告人張某1、其某與那順孟和(另案處理)等人在內蒙古佳榮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擔任保安期間,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大溪地小區業主尚慧洲、劉冬梅、李秀清、吳丹、翟晶潔、龐淑清、王國棟、鄭雪峰、王慧;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天驕領域業主曲德洋、王秀等人家催繳物業費,在催繳物業費過程中,被告人張某1、其某等人使用威脅、恐嚇、辱罵、砸門、噴油漆、堵鎖眼等方式滋擾被害人,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公訴機關提供了報案材料、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書證、現場勘驗報告、視聽資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張某1、其某為催繳物業費,在小區業主家門口采用威脅、恐嚇、砸門、噴油漆等方式滋擾被害人,嚴重影響被害人生活,情節惡劣,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1、其某系共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予判處。
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辯護人認為二被告人催收物業費具有職務性,被害人拖欠物業費有過錯,沒有對每一位業主都進行了噴漆、堵鎖眼等方式,而是辱罵或者用拳頭砸門,噴油器和堵鎖眼是在1-2戶業主,應該與惡性的尋釁滋事案件相區別。張某1在本案系從犯,被抓獲后配合公安機關供述,具有坦白情節。張某1愿意積極給業主進行賠償,認罪認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其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認為他2017年才入職,沒有去這么多家,他去了也沒有使用暴力。其辯護人認為其某只參與了翟晶潔家催款行為,在現場僅僅是錄像,系從犯。被告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并非每一起都采取了噴漆、堵鎖眼的行為,業主常年均拖欠物業費,有過錯,被告人認罪認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1、其某均系內蒙古佳榮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保安,其某于2016年12月21日入職,張某1于2016年3月1日入職。
2016年5月至2017年,被告人張某1、其某與那順孟和(另案處理)等人在內蒙古佳榮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擔任保安期間,收繳物業費以獲得工資提成。二被告人及那順孟和(另案處理)在呼和浩特市××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天驕領域小區催繳物業費,催繳物業費過程中,被告人張某1、其某等人使用威脅、恐嚇、辱罵、砸門、噴油漆、堵鎖眼等方式滋擾被害人,嚴重影響被害人生活,破壞社會秩序。
另查明,張某1在2017年3月、5月、6月、8月、2018年9月、11月、12月工資中均有收費提獎,其某在2017年3月、5月、6月、8月工資中均有收費提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抓捕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證明張某1于2019年5月17日被抓獲,送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羈押。其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抓獲。
2.書證。
(1)通知、大溪地違章用戶明細、業委會工作函,證明呼和浩特市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通知大溪地小區存在燃氣安全隱患。
(2)照片,證明尚慧洲家被噴了“還錢”字樣。翟晶潔母親腳受傷的情況,翟晶潔家門被噴漆及損毀情況,去翟晶潔母親家索要物業費的男子照片,王秀家門損毀情況及去王秀家索要物業費的男子照片。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示范文本,證明大溪地小區物業前期是由均豪物業負責。
(4)考勤與工資記錄,證明張某1的工資自2016年3月--2019年2月,其某的工資自2016年12月-2019年1月,二人的工資構成中包含收費提獎。
(5)張某1、那順孟和、其某的銀行賬戶明細,證明三人的工資明細。
(6)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明二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
3.接警單、被害人陳述。
(1)接警單、曲德洋的詢問筆錄,證明曲德洋家屬2016年12月27日-30日報警三次,有五個自稱佳榮物業公司的男子去他家索要物業費,他們用拳頭砸門、用腳踢門,還進行辱罵、威脅和恐嚇。
(2)接警單、尚慧洲的詢問筆錄,證明2016年5月尚慧洲家屬報警一次,晚上十點左右有3、4個男子在他家門外砸門索要物業費。2017年3、4月份一天,他家玻璃被人用白色油漆噴了“還錢”的字樣,2017年4月他家玻璃被人扔了雞蛋,之后過了十幾天,他家玻璃被人用紅色油漆噴了“還錢”的字樣。
(3)接警單、王秀的詢問筆錄,證明2017年2月-4月王秀家屬報警四次,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有四五名自稱是物業公司的男子索要物業費,其中一個瘦高個用手抓著防盜門來回往墻上摔。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有四五名男子索要物業費,并砸門和摔門。這些人還說一些威脅的話,他家的防盜門上還被人用油漆噴了“還錢”字樣。
(4)接警單、劉冬梅的詢問筆錄,證明2016年5月-6月劉冬梅家屬報警兩次,2016年4月有兩名自稱是佳榮物業公司的男子索要物業費,還說讓她小心孩子,知道孩子在哪上學之類的話。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有四個男子自稱是佳榮物業公司的索要物業費,她報警以后他們就用腳踹了入戶門,把防盜門踹出了一個坑。2016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有六個自稱是佳榮物業公司的男子來他家索要物業費,他們敲了十分鐘左右的門,一直踹門。
(5)李秀清的詢問筆錄,證明2017年4月2日晚21時左右,有三、四個自稱是佳榮物業公司的男子索要物業費,還說不交物業費就讓她好看,“鬧死她”之類的話,還去過她家幾次。
(6)吳丹的詢問筆錄,證明2017年5月的一天21時,有三名男子自稱是物業公司的索要物業費,還說不交物業費會天天來之類的話,還把鞋架拽倒了,第二天發現門鎖芯和門把手全是膠水,鎖芯里有紙堵著,不交物業費限制他交水費,每次只能交20元。
(7)接警單、翟晶潔的詢問筆錄,證明2016年11--2017年4月,翟晶潔家屬報警五次,2017年1月20日有四名自稱是佳榮物業的男子索要物業費,基本每兩三天一次,有時候兩人,有時候四人,每次都是威脅、恐嚇他和家人。2017年1月底因索要物業費把門踹壞了,2017年4月25日發現她家入戶門被人用白漆噴了“還錢”字樣,有一次門鎖被人用紙堵住了,2017年4月27日三名男子再來噴漆的時候她母親和對方發生爭執。索要物業費大概有四五個人,不都是一起來,每次都是八點以后以威脅和恐嚇的方式索要物業費,還限制她交水費,每次就讓交10元。
龐淑清的詢問筆錄,證明2016年12月有三名自稱是物業公司的人去她家索要物業費,過了幾天又有人來,罵罵咧咧還踹了她家的門,2017年1月份晚上9點鐘,有三名男子來她家索要物業費,把她家木門踹開了,對方還說信不信讓她孩子消失了之類的話,后來還來過幾次,每次都是威脅恐嚇她和家人。2017年4月27日有三名男子來她家門口,往她家門上用油漆噴“還錢”字樣,她和對方發生爭執,對方一名男子使勁踩了她的腳。
(8)接警單、王國棟的詢問筆錄,證明王國棟家屬在2017年5月25日報警,2017年5月有三名自稱是佳榮物業公司的男子去他家索要物業費,他沒交,2017年5月25日發現他家防盜門被人用膠水堵住了無法開門。
(9)鄭雪峰的詢問筆錄,證明2016年10月、11月有三名自稱是佳榮物業公司的男子來他家索要物業費,12月又來的時候他開始沒有搭理,對方用腳踹防盜門,還說不交物業費就讓他好過之類的話。
(10)接警單,王慧的詢問筆錄,證明王慧家屬在2016年6月11日報警,2016年5月25日有兩名自稱是佳榮物業公司的男子去他家索要物業費,還說讓她小心孩子出了大門有危險之類的話,他在微信群看見劉冬梅家也有人去索要物業費,2016年6月11日晚22時左右,有六七名男子去她家索要物業費,還用腳踹門,辱罵他們,她家的門鎖被踹彎了。
4、證人證言。
(1)證人康某、張某2、郭某1、梁某、韓某、陳某、檀某、宋某、李某、沈某、杜某、郭某2的證言,證明證人均為大溪地小區業主,大溪地小區一開始的物業公司是均豪物業,佳榮物業使用不合法的方式將均豪物業從小區趕走了,然后佳榮物業就入駐了大溪地小區。陳耀東因為不交小區物業費就限制每次只能交20元水費,康某、梁某、陳某、陳耀東、宋某、沈某、杜某還在微信群看到佳榮物業的人通過威脅、恐嚇、敲門、砸門、往業主門上噴油漆扔雞蛋的方式催收物業費。劉冬梅、尚慧洲都在群里說過他們被暴力討要物業費。郭某1家春聯被撕毀,門鎖眼里塞著對聯。張某2、韓某、陳某都被幾名男子索要過物業費。梁某、陳某、看見小區里姓尚的人家的入戶門被紅色油漆噴上了“還錢”的字樣。呂真玉在小區業主群里看見物業和一名女業主發生口角。王磊看見尚慧洲玻璃和墻上被人用紅色油漆噴了“還錢”。李某看見劉冬梅被幾名男子威脅、恐嚇索要物業費,她知道尚慧洲家玻璃被扔了雞蛋。郭某2知道尚慧洲家玻璃被扔了雞蛋。
(2)那順孟和的證言,證明那順孟和在2016年入職,經理張海燕說保安收繳物業費,收上的物業費給他們每戶提成。他和張某1去過翟晶潔家,踹過門,張某1在她家門上噴了“還錢”字樣,張某1用牙簽和膠水堵住鎖眼,后來和翟晶潔的母親發生沖突,張某1踩了翟晶潔母親的腳,其某沒說話。2016年去王慧家催繳物業費發生口角,把她家門把手拽掉了。2017年1月在天驕領域小區一家業主索要物業費,在她家門上噴了“還錢”字樣。張某1和其某的工資每月都是4000元。他和張某1去要過5回物業費,和其某要過兩回。
(3)許權的證言,證明許權曾幫助王國棟家換過門鎖,王國棟門鎖里全都被膠水堵住了。
(4)張海燕的證言,證明張海燕是佳榮物業的總經理,張某1、那順孟和、其某、巴達拉都是他們公司的員工,對他們所要物業費的方式不知情。
(5)焦海清的證言,證明焦海清是佳榮物業大溪地項目的經理,張某1和那順孟和都是佳榮物業的,不清楚他們催收物業費的方式。
5、辨認筆錄,證明那順孟和、張某1能否辨認出其某,康某能夠辨認出被告人張某1,李某能夠辨認出張某1、那順孟和,王秀能夠辨認出張某1、那順孟和,劉冬梅能夠辨認出張某1,李秀清能夠辨認出那順孟和、張某1,吳丹能夠辨認出張某1,翟晶潔能夠辨認出張某1、其某、那順孟和,王慧能夠辨認出那順孟和、張某1。
6、現場勘驗筆錄,證明王國棟家防盜門及門鎖的具體情況,尚慧洲家外貌情況,劉冬梅家防盜門損毀情況,曲德洋家外貌情況,王慧家外貌情況,翟晶潔門外損毀情況,王秀家防盜門變形情況。
7、視頻及照片,證明翟晶潔家門被噴漆的情況,劉冬梅家入戶門被損毀的情況,尚慧洲家被噴漆、扔雞蛋的情況,
8、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張某1的訊問筆錄,證明張某1在2016年3月初開始在佳榮物業當保安,佳榮物業公司經理張海燕說保安可以收物業費,按照收上來的物業費的百分之十給提成,他和那順孟和、其某、巴達拉就先去了新城區橄欖城小區和金色華府小區,后來又去了大溪地小區。2016年12月份他們去了翟晶潔家幾次,他和那順孟和踹了翟晶潔家門,還往門上噴了“還錢字樣”,用膠水堵過鎖眼,最后一次和翟晶潔家的老太太發生撕扯,老太太后來摔倒了,雙方都報警了。我們四個人還罵了翟晶潔,說了不交物業費就等著瞧的話,他們還去過尚慧洲家、王慧家、陳國棟還有幾家叫不上名字,那順孟和在一家業主門上噴了“打電話”的字樣,還在一些業主門上噴了“還錢”字樣,當時和一個叫高明(同音)的業主發生過沖突,每次去的時候都去好幾家業主。2017年去過天驕領域小區一家業主,他和那順孟和、其某、巴達拉還用自噴漆在這個業主家噴上“還錢”的字樣,2018年11月他和那順孟和在天驕領域小區另一家要物業費的時候和業主發生口角,我們把對方給打了,因為此時那順孟和被行政拘留。他和那順孟和是在2019年3月離職,其某是2019年年前就辭職了。
(2)其某的訊問筆錄,證明其某于2017年入職,和張強、那順孟和一起大溪地小區一個女業主家收物業費,與他們發生口角,收取過最少5次物業費,業主的名字記不得了,都是那順孟和和張強去的,他倆就去踹門和噴漆,他的漢語不清楚,就用攝像頭錄像。張某1給業主門上噴過漆。
以上證據經當庭出示、宣讀,并經庭審質證,具有證明力,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其某以催繳物業費為由,借故生非,在小區業主家門口采用威脅、恐嚇、砸門、噴油漆等方式滋擾被害人,嚴重影響被害人生活,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地位平等,作用相當,辯護人提出的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張某1、其某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本案被害人雖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二被告人通過滋擾被害人正常生活的方式索要物業費目的是提高工資收入,故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張某1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述并不完整,辯護人提出的坦白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某辯護人提出其某于2016年12月入職,僅參去翟晶潔家索要過物業費,根據查明事實,其某在2017年多個月份的工資中均包含收費收獎,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其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韓艷杰
人民陪審員 邸惠霞
人民陪審員 季彩紅
二Ο二Ο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國婷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