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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讀】法官解讀民法典:物業服務合同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編者的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草案,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草案“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共1200多個條文,覆蓋一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從本期開始,本報記者通過采訪專業人士,對群眾關注的內容進行解讀。
中國昌吉網訊(記者 廖冬云)民法典一共有1260個條文,其中合同編就占了525條。對于市民來說,物業服務合同是和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常見合同。
物業服務,對于業主來說,是又愛又恨,沒有物業服務整個小區會又亂又臟,可是有的時候,物業服務卻又讓業主不敢恭維。那么,此次新頒布的民法典,在物業合同管理方面有沒有規定,又是如何規定的?
6月4日,記者采訪了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吳云,請她來幫助市民解讀其中法條。吳云表示,物業服務合同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物業服務合同立法可以為物業服務交易和物業興業監管提供基本的規范依據。
民法典第937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方面的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這個法條就界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定義,科學澄清物業服務合同的標的、主體。
民法典第943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物業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計算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或者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吳云解釋說,將物業服務費的項目和計費標準予以公開,將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進行公開是非常重要的。生活中很多物業糾紛都與上述費用或資金的使用情況不公開、不透明有關。
民法典第950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吳云解釋,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物業服務人在合同終止之后負有通知、協助、保密等后臺義務,但不包括給付義務。合同終止之后,物業服務人雖可以以繼續提供服務的方式發出要約,但這屬于物業服務人“可為”之事,而非其“應為”之事。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并無義務繼續提供物業服務。如新物業服務人遲遲不接單,那么原物業合同就事實上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