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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讀】《民法典草案》物權編“亮點”: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來源:中公法考 日期:2020-06-26
《民法典》關于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共17個條文,《民法典》關于業主的權利到底規定了哪些內容呢?且詳看此文。
一、成員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種,“成員權”屬于法考重點,《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對業主的投票權作了新增和修改的規定,具體如下:
編輯
【解讀】
①【參與表決人數】對于一般事項和特殊事項,都需要“雙2/3”參與表決;
②【投票通過數】對于一般事項,需要參與表決人數的“雙1/2”同意,即最終需要“1/3以上”通過,比之前《物權法》的規定,降低了票數,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大業主的自治;
③【投票通過數】對于特殊事項,需要參與表決人數的“雙3/4”同意,即最終需要“1/2以上”通過,比之前《物權法》的規定,降低了票數,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大業主的自治;
二、新增:公維基金的適用范圍
《民法典》新增公維基金的適用范圍和用途,具體如下:
編輯
三、新增:緊急情況下,公維基金的申請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四、新增:利用業主共有部分所得的收益,扣除成本后,歸業主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五、新增:業主的投訴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