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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宜賓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宜賓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
(2024年6月28日宜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源頭防控
第三章 調查處理
第四章 綜合治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治理違法建設,維護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秩序,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鎮、鄉和村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等治理活動。
違反土地管理、林地、水利、道路交通、自然保護地等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設的行為和建筑物、構筑物,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條 違法建設治理應當遵循源頭防控、屬地管理、分類處置、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以及城市、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承擔違法建設治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防控以及鄉、村規劃區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防控,并配合違法建設查處相關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查處機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開展相關行政執法。
第六條 查處機關應當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監測、航拍、電子監控等技術手段,依法開展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守法意識。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新聞發布等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違法建設治理開展情況。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違法建設及其查處情況的輿論監督。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二章 源頭防控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國土空間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定期更新發布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強化違法建設源頭管控。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管理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施工圖。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不得含有利用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露臺平臺、屋頂等公共區域進行建設或者可以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房地產經紀機構受托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查看建筑物權屬證書或者文件。無相應權屬證書或者文件的,不得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實施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實施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并辦理相關手續。
裝飾裝修企業、個人明知是違法建設的,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物業服務區域建設施工、裝修改造等事項登記制度,告知裝飾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加強對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施工、裝修改造活動的日常巡查,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勸阻、制止違法建設,并向查處機關及時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查處機關的查處工作,拒絕違法建設施工人員、施工設備和原料材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
鼓勵業主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參與本小區違法建設治理活動。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違法建設地域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落實片區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在本片區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報告查處機關。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規劃核實管控措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指導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參與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有關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將違法建設信息移送查處機關。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建設進行投訴和舉報。
查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站,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三章 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規程,明確違法建設認定標準和處置規范,區分不同類型實施分類處置。
第十八條 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依法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法建設引發或者可能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的,查處機關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符合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審核決定要求的;
(三)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由查處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第十九條規定以外的違法建設,均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由查處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條 查處機關對依法認定的違法建設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查處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
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共媒體和違法建設所在地現場顯著位置發布公告,要求限期處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查處機關可以經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綜合治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治理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和處理下列工作:
(一)指導、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治理過程中的疑難問題,提出查處意見;
(二)指導、協調集中清拆行動和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聯合強制拆除行動;
(三)指導、協調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建設信訪案件的協同處置;
(四)指導、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電子政務平臺,組織有關部門推進違法建設治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市、縣、鄉三級信息數據共享互通。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與查處機關共享國土空間規劃、用地、施工、房屋交易與租賃、市場主體登記、經營場所相關證照核發等管理信息。
違法建設認定等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查處機關應當將違法建設認定以及相關處理信息,依法錄入違法建設治理信息系統,并書面告知有關職能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
有關部門、單位在獲知違法建設信息后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對違法建設辦理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手續;
(二)不得對違法建設辦理交易手續,不得對違法建設房屋辦理房屋租賃備案;
(三)對申請利用違法建設作為經營活動場所的,應當將違法建設情形告知申請人,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依法配合開展其他違法建設查處相關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不動產登記中備注違法建設情形。違法建設情形消除的,應當及時變更。
第二十六條 查處機關應當依法將當事人拒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信息納入信用管理,定期推送數據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違法建設協助查處義務等情況,定期推送數據至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監管平臺。
對主管部門認定為社會影響大、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當事人,有關部門應當在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策扶持、表彰獎勵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的實際需要,通過建立健全聯合執法、社會參與、獎懲等工作機制,依法開展違法建設綜合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違法建設的,查處機關除依法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置以外,還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建設當事人作出處罰。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查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發現違法建設不及時報告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經依法查處的違法建設,不制止違法建設施工設備或者原料材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查處機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建設不報告、不制止的;
(二)接到投訴舉報后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違法建設查處職責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協助、配合職責,對屬于本部門的職責推諉、拖延或者拒絕履行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