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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4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黨建引領小區治理“五方聯動”協商議事辦法》的通知
市級各相關部門,各區(市)縣委組織部、政法委、社會工作部門,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
為推動構建黨建引領、五方聯動、運行有效的小區治理格局,落實黨建引領小區治理三年攻堅行動有關措施,積極搭建議事協商平臺、推動小區事務在小區內解決,經2024年5月29日成都市黨建引領小區治理專題會暨小區治理三年攻堅行動部署推進會審議同意,現將《成都市黨建引領小區治理“五方聯動”協商議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共成都市委組織部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 中共成都市委社會工作部
2024年6月21日
成都市黨建引領小區治理“五方聯動”協商議事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構建我市黨建引領下“人人參與、人人有責、人人奉獻、人人共享”的小區治理共同體,推動物業管理整體提升、保障小區高效能治理、實現小區居民高品質生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聯動機制)建立市委社工部和市住建局指導、區(市)縣督促、鎮(街道)和村(社區)黨組織牽頭的聯動機制,以小區為單位搭建“五方聯動”協調議事機制,鼓勵部門下沉力量和各類社區合伙人參加,組織各方依法依規共同參與小區治理。
第三條(組成人員)協商議事成員包括村(社區)“兩委”成員、小區黨組織書記及成員、業主委員會主任(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業主代表。
協商議事會議可根據議題內容邀請相關部門下沉力量、村(社區)民警、村(社區)律師、各類社區合伙人(社會組織、社會企業)、下沉報到黨員干部、居民中的“兩代表一委員”、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和業主(使用人)等參加會議。
第四條(會議職責)通過黨建引領協商議事,重點解決小區內物業管理服務問題、業主委員會規范運行問題、需上報職能部門解決的問題。
(一)監督小區物業企業依約服務;
(二)解決小區業主物業服務共性問題的訴求;
(三)化解小區突出矛盾糾紛;
(四)困難群眾、弱勢群體的幫扶救助問題;
(五)社區重點工作在小區的落實問題;
(六)落實物業管理服務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
(七)其他涉及多數業主利益的重要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問題;
(八)研究解決需要上報鎮(街道)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鎮街吹哨、部門報到”機制解決的小區治理問題;
(九)其他需要研究解決的小區治理事項。
第五條(會議召開)協商議事會議由村(社區)“兩委”成員或小區黨組織書記作為召集人,原則上每月20日作為“小區愛鄰(20)議事日”、在小區(網格)黨群服務站等場所就近召開協商議事會議。召集人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召開。
原則上在會議召開前七日,由村(社區)“兩委”或小區黨組織將會議擬召開時間、議題、協調議事成員的聯系方式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在小區公示欄、業主群、智慧物業平臺公示。小區居民可根據需要向協商議事成員反映議題意見或需通過協商議事會議研究的事項,協商議事成員收集匯總、了解核實后提交會議討論。
第六條(成員職責)召集人負責初步審議會議議題、召集召開會議;其他成員按照分工負責收集和準備相關議題、做好會議記錄等工作。協商議事成員應對議決事項提出意見或解決方案。
第七條(會議議程)
(一)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匯報當月物業服務履約情況,反映需要社區協調解決事項。
(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匯報當月履職情況及監督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的情況,反映小區治理、公共服務等方面需要社區協調解決的事項。
(三)其他協商議事成員根據職責匯報上次協調議事會議議定事項的執行情況。
(四)邀請社區民警參加會議的,應通報當月小區治安管理等有關情況。
(五)邀請其他相關部門下沉人員參加會議的,應通報本部門解決小區治理問題情況。
(六)根據需要審議小區需協商解決的問題。
第八條(議定機制)協商議事應堅持“黨組織引領、問題導向、民主集中、公開公正”的原則,做到有序有效議事,各地應結合實際,創造形成有效的議事工作法和操作流程。協調議事會議需議定事項,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協商議事成員商議同意;議定時,應當有協商議事成員以外的業主代表列席旁聽。
通過協商議事會議仍無法解決的事項,應及時報請鎮(街道)解決;鎮(街道)無法解決的,鎮(街道)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第一時間進小區、村(社區)處置,處理不及時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區(市)縣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九條(結果公開)協商議事會應主動接受業主監督,通過“上小區公示欄、進業主群、入智慧物業平臺”,及時向小區業主通報小區居民反映問題解決情況、議定事項的執行情況,接受業主對協商議事會滿意度評價,并存檔備查。
第十條(督導機制)鎮(街道)應當根據小區事項解決情況和業主對協商議事會的滿意度,對村(社區)黨組織協商議事機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協調解決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召開專題培訓會、觀摩學習、邀請相關部門座談交流等多種形式開展培訓,提升協調議事成員工作能力和水平。
市區兩級社會工作部、住建等部門應當每季度對矛盾突出、問題集中的小區落實協商議事機制情況開展督導抽查,并結合部門下沉小區治理機制落實情況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