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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律師協會組織“以良法善治推動物業管理規范化、法治化”沙龍
2024年8月2日下午,“以良法善治推動物業管理規范化、法治化”沙龍在四川省律師協會二號會議室舉辦。本次活動由四川省律師協會主辦,四川省律師協會民商事專業委員會承辦。省律協民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徐微、物權法分會主任張笛、物權法分會副主任朱勇林、物權法分會秘書長稅浴洋等50余人參加。此次活動特邀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區治理與現代物業研究中心副主任、四川天府社區建設研究中心研究員伍三明進行分享交流。伍三明老師針對此次沙龍主題,圍繞5個基本情況、3個法律法規政策解讀、5個主要矛盾,并輔以3個典型案例,闡述了物業管理如何規范化、法治化。
專題沙龍活動上,涉及到有關“屬于業主共同(業主大會)決定事項,能否授權給業主委員會?”這一問題,伍三明老師分享其個人觀點,以下內容是根據其發言稿和現場分享內容整理的實錄,形成文章,供大家交流。
一、問題及觀點
《民法典》第278條第1款規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等9項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并在該條第2款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睂嵺`中,圍繞維修資金使用、共有部分經營收益使用與分配、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物業企業選聘、選聘物業企業的代理機構確定、停車管理制度制定等事項,業主大會能否授權業主委員會?爭議較大。民法典第278條第1款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除列舉的方式外,還設置了相應的兜底項“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趯η笆龆档醉椇蜆I主自治的不同理解,理論界和司法界對于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其職權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業主大會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代行使其職權;第二種觀點認為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其職權;筆者認為業主大會能否授權業主委員會代行使其職權,應具體分析。
二、一種觀點
認為業主大會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代行使其職權,理由是民法典第278條規定業主的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規則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是業主大會的法定職權范疇,如果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違反了強制性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尤其在實踐中,業主委員會則會利用業主大會的授權,架空業主大會,形成專權,侵害業主利益。為此,不少地方物業管理條例直接規定“由業主大會決定事項不得委托業主委員會行使”,如《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業主大會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由業主大會決定事項?!稄V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3款規定業主大會不得授權委托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其他主體決定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另外,在司法實踐中,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21)閩0902民初3744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某小區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通過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業主委員會制定“小區停車管理暫行辦法”,由物業企業執行停車管理暫行辦法,這一行為,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278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這是法律對業主共同管理權利、表決權和公共利益的保護之義。決定上述重大事項,不能授權業主委員會履行?!陡=ㄊ∥飿I管理條例》第64條明確規定“車位劃定、車輛停放、管理和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本案中,業主委員會根據2020年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授權,制定《停車管理暫行辦法》,但該停車辦法內容已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業主委員會理解的“授權而自然生效”,是將法律強制規定的必須由業主大會決定和表決的事項授予業主委員會,這種授權顯然超出法律規定的職權,而且也違背了法律保護業主知情權、業主共同表決權的立法目的。因此,業主委員會制訂的《停車管理暫行辦法》未經半數業主同意,應當認定其未經合法程序作出,依法予以撤銷。
三、第二種觀點
認為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其職責,理由是《民法典》第161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睂Υ艘幎?,可以理解為根據民事法律行為自愿原則,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代理的,但是也有一些另外情形,主要有三類:一是依照法律規定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由本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二是依照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基于某種原因,約定某一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當事人自然應當遵守這一約定,不得通過代理人實施該民事法律行為。三是依照民事法律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質的身份行為,如收養、遺囑等。民法典作為私法,其基本原則即為意思自治,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在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情形下,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通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授權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遵循業主大會共同決定接受授權并不是擅自行使決定權?!段飿I管理條例》第12條第2款規定“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痹摋l例第15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行政法規規定業主大會賦予業主委員會相應職責。還有,在政策層面,對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有相應規定。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十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規〔2020〕10號)規定,健全業主委員會治理結構、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作用。業主大會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通過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約定,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一定額度內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支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決策權力。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44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一)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二)不履行委員職責的;(三)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實踐中,如果凡是事關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項均需經過業主大會會議的方式一一解決,在當前業主大會會議召開難、決策效率低的情形下,很難形成決策,實質上將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民終11164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某業主委員會是否有權委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代理機構,案審法院認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權利應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無權自行決定,但業主共同管理權行使,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法定需要全體業主共同行使的,原則上應由業主共同決定行使,如《民法典》第278條規定的關于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事項;二是非法定需要全體業主共同行使的,如《議事規則》等業主自治章程約定屬于業主大會權利范圍,業主大會另行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的,業主委員會有權行使。對于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委托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應屬于第二種情形,業主委員會有權委托招標代理機構。
四、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業主大會能否授權業主委員會代行使其職權,應具體分析。首先,對于《民法典》第278條第1款規定的9項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全部授權給業主委員會行使,這顯然是不能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的制定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或者更換等事項,這些權利是業主大會天然的權利,系業主自治的基礎,決不能授權業主委員會,實施這種授權顯然也不合理。其次,對于“一定額度內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支出、一定額度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等類似權限,如經過業主共同決定,系業主真實意思表達,未對業主利益進行侵害,屬于可以授權范疇。但是對于民法典第278條第1款第9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這一兜底項的規定,實踐中有可能存在泛化擴大化,需要從立法層面和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進行具體規定及約定,避免爭議。
五、思考建議
新修訂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對于股東會授權董事會的界限,筆者深入研究,認為《公司法》對股東會授權董事會的立法思路及做法,值得物業管理相關立法借鑒。首先是股東會的職權,《公司法》第59條第1款第1項至第8項采取列舉式規定,第9項兜底性規定表述為“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充分體現股東會職權股東意思自治,除上述8項列舉式規定外,其余交由公司章程規定?!睹穹ǖ洹返?78條第1款第9項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在實踐中爭議較大,容易存在泛化,對此,可以借鑒《公司法》對股東會職權兜底性規定表述方式,修改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約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其次是股東會授權董事會的職權進行法定,《公司法》第59條第1款第6項規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屬于股東會的權限,但該條第2款直接規定“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睂Υ?,對于《民法典》第278條第1款規定的業主共同決定事項,需進行甄別區分,對使用維修資金、利用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等部分事項,可以通過立法規定,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進行決策。最后,可以通過立法規定,對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等事項,業主大會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職責能否授權業主委員會的問題,既不能全盤肯定,又不能全盤否定,需要加以區分。既要防范業主委員會專權弄權,也要正視當前業主大會決策機制的現實情況,優化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治理機構,發揮業主委員會作用,提升業主自治效能。當前業主大會相應職責能否授權業主委員會存在法律模糊地帶,實踐中爭議極大,亟需從立法或者釋法層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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